民§69 稱天然孳息者,謂果實、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。
民§70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其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。
民§766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
民§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,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。但鄰地為公用地者,不在此限 (該物仍屬物之所有人)
23 甲所有的芒果樹結實纍纍,7 月下旬遭遇颱風吹落果實,其中一部分掉落臺中市公..-阿摩線上測驗